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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摘要
该暂行办法分五章共三十一条,以下是摘要其中较为有针对性的条款,详尽的暂行办法请查阅中国互联网网站。
1. 为了保证和促进我国互联网络的健康发展,加强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,制定本办 法。在中国境内注册域名,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。CNNIC是CNNIC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 事机构,根据本办法制定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》,并负责管理和运行中国顶 级域名CN。
2.域名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。 中国互联网络的二级域名分为”类别域名”和”行政区域名”两类。 “类别域名”6个,分别为:AC-适用于科研机构;COM-适用于工、商、金融等企业; EDU-适用于教育机构;GOV-适用于政府部门;NET-适用于互联网络、接入网络的信 息中心(NIC)和运行中心(NOC);ORG-适用于各种非盈利性的组织。 “行政区域名”34个,适用于我国的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,分别为:BJ-北京市;SH- 上海市;TJ-天津市;CQ-重庆市;HE-河北省;SX-山西省;NM-内蒙古自治区; LN-辽宁省;JL-吉林省;HL-黑龙江省;JS-江苏省;ZJ-浙江省;AH-安徽省; FJ-福建省;JX-江西省;SD-山东省;HA-河南省;HB-湖北省;HN-湖南省; GD-广东省;GX-广西壮族自治区;HI-海南省;SC-四川省;GZ-贵州省;YN-云 南省;XZ-西藏自治区;SN-陕西省;GS-甘肃省;QH-青海省;NX-宁夏回族自治 区;XJ-新疆维吾尔自治区;TW-台湾;HK-香港;MO-澳门。
3.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正式批准,不得使用含有”CHINA”、”CHINESE”、”CN”、 “NATIONAL”等字样的域名;不得使用公众知晓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名称、外国地名、国 际组织名称; 未经各级地方政府批准,不得使用县级以上(含县级)行政区划名称的全称或者缩写; 不得使用行业名称或者商品的通用名称; 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; 不得使用对国家、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。
4. 申请域名注册的,必须满足下列条件:
(一) 申请注册的域名符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;
(二) 其主域名服务器在中国境内运行,并对其域名提供连续服务;
(三) 指定该域名的管理联系人和技术联系人各一名,分别负责该级域名服务器的管理和运 行工作。
5. 申请域名注册的,应当提交下列文件、证件:
(一) 域名注册申请表;
(二) 本单位介绍信;
(三) 承办人身份证复印件;
(四) 本单位依法登记文件的复印件。
6. 域名注册申请表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:单位名称(包括中文名称、英文和汉语拼音全称及 缩写),单位所在地点,单位负责人,域名管理联系人和技术联系人,承办人,通信地址, 联系电话,电子邮件地址,主、辅域名服务器的机器名和所在地点,网络地址,机型和操 作系统,拟申请的注册域名、理由和用途,以及其它事项。
7. 可以用电子邮件、传真、邮寄等方式提出注册申请,随后在30日内以其它方式提交申请 全部文件,其申请时间以收到第一次注册申请的日期为准。如在30日内未收到申请所需 的全部文件,则该次申请自动失效。
8. 申请人的责任
(一) 申请人必须遵守我国对互联网络的有关法规;
(二) 申请人对自己选择的域名负责;
(三) 申请人应当保证其申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,并且在申请人了解的范围内,保证其选定 的域名的注册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利益;申请人应当保证此域名的注册不是为了任何 非法目的;
(四) 在申请被批准以后,申请人就成为该注册域名的管理单位,必须遵照本办法对该域名 进行管理和运行。
9. 按照”先申请先注册”的原则受理域名注册,不受理域名预留。 若申请注册的域名和提交的文件符合本办法的规定,域名管理单位应当在收到第十五条所 列文件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,完成批准注册和开通运行,并发放域名注册证。
10.若申请注册的域名或提交的文件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,域名管理单位应当在收到第十五 条所列文件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,通知申请人。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对其申请文件进 行修改。如果逾期不答复或提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,则该次申请自动失效。
11.注册域名可以变更或者注销,不许转让或者买卖。 在中国境内接入中国互联网络,而其注册的顶级域名不是CN的,必须在CNNIC备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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